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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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