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6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德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新臺幣陸佰肆拾陸元。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共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元。
事實及理由
一、陳德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5年1月26日3時39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內,假裝欲購買商品而將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61元)裝袋後,趁店員 林譽洲 未注意之際,未結帳隨即離開現場而竊取得手,並將上開竊得食物食用完畢。嗣店員發覺遭竊,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㈡另於105年2月6日2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全家便利超商」內,假裝欲購買商品而將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價值共計646元)裝袋後,趁店員張 王惠圓 未注意之際,未結帳隨即離開現場而竊取得手,並將上開竊得食物食用完畢。嗣店員發覺遭竊,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德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譽洲、 張王惠圓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租用機車契約證明書各1份、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5張、蒐證照片2張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上開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為圖小利,竟以前揭方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高、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前述新法之相關規定。查被告於上開事實㈠、㈡分別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收,惟均為被告食用殆盡,業據被告自承在案(見警卷第2頁反面、第3頁),足認已全部不能沒收;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之價值總計分別為461元、646元等情,業據證人林譽洲、張王惠圓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3、4頁反面),足認被告犯罪所得之價額分別如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罪項下,分別宣告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紅高梁酒│1瓶│├──┼───────────┼────────┤│2│小魚乾│1包│├──┼───────────┼────────┤│3│義美夾心餅乾│1包│├──┼───────────┼────────┤│4│紅先鋒香菸│2包│├──┼───────────┼────────┤│5│排骨雞麵泡麵│1袋(5入)│├──┼───────────┼────────┤│總價││461元│└──┴───────────┴────────┘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活力吐司│1條│├──┼───────────┼────────┤│2│麵包│3個│├──┼───────────┼────────┤│3│紅茶│1罐│├──┼───────────┼────────┤│4│玉山高梁酒│1瓶│├──┼───────────┼────────┤│5│藍先鋒香菸│2包│├──┼───────────┼────────┤│6│購物袋│1個│├──┼───────────┼────────┤│7│泡麵│3包│├──┼───────────┼────────┤│8│巧克力夾心三明治│1個│├──┼───────────┼────────┤│總價││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