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文欽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文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15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