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伍秀雲 被告 邱健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