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清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俊清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63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5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