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7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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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7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殘渣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留,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9行補充記載:「扣得甲○○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1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留,量微無法秤重)與吸食器1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處分,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67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被告竟不知警惕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手段、被告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及施用毒品極易引發社會治安犯罪問題等所生危害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前開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與吸食器1組,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宣告沒收。前開扣案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留,量微無法秤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 簡 字第 6707 號判決(97.01.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 簡上 字第 378 號(97.05.16)[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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