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546號債權人 李賢 債務人 林家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零陸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之陳述,其請求之利息顯係以複利方式計息,惟依其提出之借據,其上並未有債權人得以複利方式計息之約定,嗣經本院以裁定通知補正,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依據為何?惟債權人並未陳報釋明本件有符合前述民法規定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其利息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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