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聲減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7號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如附表1、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請就聲請人所犯二罪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不得減刑之編號3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並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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