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次妹 訴訟代理人 高雲卿 被告 秘福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就新臺幣玖佰參拾萬捌仟伍佰元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秘福全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諭知部分無罪在案(詳如該判決理由欄貳、無罪部分所載),原告雖已於該案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應給付9,308,500元(計算式:16,108,500-6,800,000=9,308,500)部分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至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有罪部分(詳如該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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