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杰霖 (即 簡詩容 即餓虎糖手作甜品屋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簡杰霖之法定代理人「 簡裕峰 、 柯怡甄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