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0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