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0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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