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4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下
同)二萬三千八百元。給付方法:民國99年5月5日給付八千
元、99年6月5日給付八千元、99年7月5日給付七仟八百元。
二、以上款項,相對人應按時匯入聲請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郵局帳戶內。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