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4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下
  同)二萬三千八百元。給付方法:民國99年5月5日給付八千
  元、99年6月5日給付八千元、99年7月5日給付七仟八百元。
二、以上款項,相對人應按時匯入聲請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郵局帳戶內。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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