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9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