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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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54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羅時煉籍 設花蓮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54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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