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20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佩蓮
被告 張耕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且借款期間前6個月按月計付利息,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按月攤還本金,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被告本應於110年1月5日攤還本金,詎被告未依約償還任何金額,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款契約、催告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