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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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2號再審原告 潘淑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鄧美琪 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孫曉青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