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劉文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栩合 即 周美華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