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12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3.88%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9,291元整自96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88%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49,29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爰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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