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楊傳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零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傳宗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玖佰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四年十月共消費簽新臺幣捌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如主文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以上共計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雖屢經催討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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