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東信遊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98年度交簡上字第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理費部分另行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