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08號原告 吳周永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2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4萬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