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47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清文 (即 李暖 之繼承人)、 羅沛崴 (即 李暖之 繼承人)、 羅宇眞 (即李暖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已催告被繼承人李暖之全體繼承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