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帥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春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春忠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6年3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