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財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抗告人即原告 錢濟時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 陳麗玲 間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