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 胡錦福
送達代收人 黃慧翔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 葉麗卿
胡芳瑄 胡育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2,119元(計算式:16219,8001/3+28426,479101/4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