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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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8號原告 林清致 被告 武氏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兩造地址「和平村」之記載,應更正為「平和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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