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7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23││││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