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16號原告優生美地醫院代表人 張茂森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惟本件被告機關應為原處分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黃三桂 」,應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更正之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應為之聲明。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4款、第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應補正之。請自行參考所提供附件所示空白書狀範例或查詢本院網站提供之書狀例稿後,另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