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嘉正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㈡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㈡、㈢各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與上開㈠罪接續執行,於99年12月6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7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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