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零叁佰柒拾貳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零玖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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