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和貴 右原告與被告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