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五號
原告博特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太子城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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