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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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臆璇黃玉蘭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須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目前收入之依據(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等);如果聲請人表示均無收入,則請務必說明自聲請前2年起至今,生活費用如何支應?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三)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所有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養費用)單據影本。
(六)台端目前財產變動狀況(目前資產是否與聲請調解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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