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35號聲請人 張雅婷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如新善的力量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如新善的力量慈善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如新善的力量慈善基金會准予變更如附表「新版」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新版」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9年6月12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79893號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新版」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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