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尹志豪 被告 蕭偉皓 被告兼法定 蕭智元 代理人被告 洪廷諺 被告洪O深被告兼上1人 吳淑卿 法定代理人被告兼洪O深洪O章法定代理人被告 查日鵬 被告兼法定 查全義 代理人之2被告 林呈育 被告 周天佑 被告 馬啟竣 被告李O謙被告兼上1人柯O鍾法定代理人被告郭O邳被告兼法定張O芳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林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