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判字第5號聲請人 張子布 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 張丁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盃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又上開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2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院確信本件所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聲請交付審判」制度,有牴觸憲法第7條、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司法權本質之疑義,業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該聲請交付審判制度是否違憲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依上開解釋意旨,本件自應於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