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大雍遠東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契元 被上訴人煥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煥能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複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王淑惠
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