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檢察官亦當庭認宜改行簡易程序,告訴人並同意在卷,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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