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 柳宥吉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