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宜璇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宜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宜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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