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28號
聲請人 林合威
相對人KLA-577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而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用拖車所有權人尚得運通有限公司於起訴時之營業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卷宗可查,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