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黃燕枝 相對人 吳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關於「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