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91號聲請人華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9年度除字第4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精英文化事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98年11月1日│14,000元│JC0000000│││限公司 詹玫娟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