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輝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劉榮輝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62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