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抗告人 李昆展
李昆益 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燕德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0年12月14日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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