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許惠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惠茹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