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23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被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
林興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原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任期屆滿,依法視同解任,其代理權消滅,雖原告有委任訴
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之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
利益,尚非其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因認在原告新任法
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
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原告前於108年1月14日選任曾聰華為新任法定代理
人,並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8年5月6日北市建都
字第108302363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
人曾聰華於108年5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民事
承受訴訟(二)狀在卷可稽,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
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