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