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立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