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39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周嫻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住彰化縣社頭鄉○○村0鄰○○巷
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如主文所示之受移送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如
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